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 2017-06-30 出处: 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官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为规范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以下简称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促进学会组织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国性学会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学科组建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学会要团结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三条 全国性学会要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四条 全国性学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科学决策工作;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对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提出政策建议;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组织、举办科技展览,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认定会员资格,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中国科协领导全国性学会,对学会承担管理、指导、协调、服务工作。学会办事机构行政上受挂靠单位领导。 


  第六条 申请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全国性学会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会; 

   

  (二)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不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相重复; 


  (五)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六)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固定的经费来源。  


  第七条 申请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程序: 


  (一)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全国性学会,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 


  (二)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常委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报中国科协常委会批准,办理人会手续。 

   


  第八条 全国性学会申请退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须经全国性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同意,提出报告,经中国科协常委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同意,报中国科协常委会批准,办理退会手续。 


  第九条 全国性学会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经中国科协常委会通过,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十条 全国性学会领导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或以通讯方式进行),其职责是: 

  (一)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学会经费收支情况; 


  (四)制定、修改章程; 


  (五)选举新的理事会; 


  (六)举行学术活动。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会理事应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基础上,采用无记名等额或差额投票选举产生。  


  理事会规模不宜过大。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工作的管理工作者。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结合,理事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长原则上任期一届,不得兼任中国科协所属其他学会理事长职务。常务理事兼任职务不超过两个学会。 


  理事会会议每一至二年举行一次,经常务理事会决定,由理事长召集,其职责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学会活动计划; 


  (三)领导所属组织开展活动; 


  (四)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五)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六)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第十二条 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 

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十四条 全国性学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分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名称不能冠?quot;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不另订章程。为避免重复设置,其设立应事先与中国科协协商,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同意成立后报中国科协备案,并到民政部登记。 


  第十五条 全国性学会为密切与会员的联系,可在会员较多的基层单位建立基层会员小组,也可在同一地区联合若干会员较少的基层单位建立联合会员小组。 



  第十六条 全国性学会应设立办事机构。学会的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学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由挂靠单位按其编制管理权限进行管理,执行国家关于干部离退休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亦可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全国性学会换届及其中有关重大问题应事先向中国科协报告并征得同意。学会换届后,及时向中国科协和民政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对全国性学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学会的名誉职务。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受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领导,业务上受相应全国性学会指导。 


第三章 会 员 



  第二十条 承认全国性学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全国性学会(批准后成为会员。会员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外籍会员。个人会员亦可由全国性学会授权专业委员会(或分会)或委托对口省级学会批准,报全国性学会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获得硕士学位以上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 


  有条件的学会经理事会同意,可吸收学生会员和接纳高级(资深或终身)会员。  


  (二)团体会员 


  与全国性学会学科(或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全国性学会与团体会员建立业务联系和互相支持关系。 


  (三)外籍会员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对口学会联系、交往和献鞯耐饧萍脊ぷ髡摺H匝Щ峤幽赏饧嵩庇Ρㄖ泄菩赴浮?br>  


  第二十二条 对本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全国性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学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二十三条 对某一学科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我国相应学会的科学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全国性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学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等称号。 


  第二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学会章程;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3.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 


  4.优先参加学会有关学术活动; 


  5.优惠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 


  6.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所委托的工作; 


  7.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8.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 


  9.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2.优惠取得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5.执行学会决议及接受学会委托的工作; 


  6.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7.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外籍会员 


  1.优惠或免费得到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2.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 

   

  3.可应邀参加学会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 


  4.支持学会工作,寄赠学术资料,沟通信息,完成学会委托的任务,协助开展国际学术活动,推荐专家来华讲学等;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二十五条 会员入会须按全国性学会章程规定的各类会员条件和申请程序办理人会手续,并由学会颁发会员证。会员可实行委托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各学会理事会制定)。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六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全国性学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全国性学会经费来源  


  (一)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二)举办各种企业、事业和科技咨询及科技展览等活动的收入; 


  (三)会费; 


  (四)学会基金;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经费管理 


  全国性学会应建立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对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全国性学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学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三十条 本条例是全国性学会制定章程的依据。学会章程应报中国科协备案。  


  第三十一条 全国性学会自行设计和制作会员证、会徽,应报中国科协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中国科协常委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中国科协常委会。 

  

    

(省科协组织联络部 提供)